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仁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仁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施仁傑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192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2192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219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16773號│年度執更字第16774號│年度執更字第16774號│││├───────────┴───────────┤│││編號2至編號3,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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