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國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羅國展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先後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羅國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共290│有期徒刑5月││││罪)││├────────┼──────────┼──────────┼──────────┤│犯罪日期│104年4月5日│104年3月31日、104年│104年4月1日至同年月││││4月1日(共289罪)。│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為104年4月2日)││││年3月7日至104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4752號│偵字第43號、104年度│偵字第43號、104年度││││偵字第16762號(聲請│偵字第16762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4年度偵│書附表漏載104年度偵││││字第16762號)│字第167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8│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1日│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8│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2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均否│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他│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718號(聲請書附│第8873號│第8874號│││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718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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