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516號上訴人 劉耀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600元,另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前揭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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