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蘇俊賓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溫惠敏 、 裴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壹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萬叁仟玖佰元(3,000+10,9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