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吳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素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金素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萬7,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7,236元(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