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幸官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勝發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玖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叁仟玖佰肆拾貳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