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31號聲請人 陳稼沄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仲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叁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與附表不一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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