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原告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隆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羅詩蘋 律師被告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 被告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清鎮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有志 律師
參加人 劉新傳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妤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