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15號原告 周頌平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林仁熙 律師被告長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