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被上訴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3,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