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MTHANAWAT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貳拾壹顆、押注板壹張、竹罩叁個、盤子貳個、賭資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抽頭金叁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SRIPHRACHANSIWAKO」、「LERTSUPHAK
ORNSUTTHIPORN」、「BUNTRAIANEK」更正為「SRIPHRACHA
NSIWAKON」、「LERTSUPHAKORNSUTTHIPORN」、「BUNTRA
IANEK」,第一行補充更正為「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證據欄第五行補充「現場位置圖圖一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