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0號聲請人國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恕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分公司113年1月19日3,430,000元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