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苡涵 即洪逸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