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部分,與不得減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視為減刑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以91年度聲字第289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上開3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減刑之外,均合於減刑條件,然因受刑人已於96年2月15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視為於該條例施行之日即96年
7月16日施行之日起,已依法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求賄賂罪│非法持有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褫奪│有期徒刑2年10月││││公權2年││├──────┼─────────┼─────────┼─────────┤│犯罪日期│86年2、3月至87年│87年7月14日│86年2月間至87年8│││7月14日││月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15號│第16215號│第1897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8年度訴字第1138號│88年度訴字第1138號│88年度訴字第1587號││││││││事實審├──┼─────────┼─────────┼─────────┤││判決│89年2月25日│89年2月25日│91年2月1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8年度訴字第1138號│88年度訴字第1138號│88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確定│89年4月21日│89年4月21日│91年5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210條│第2、1項│例第7條第4項│├──────┼─────────┼─────────┼─────────┤│視為減刑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褫奪│不得減刑││度││公權1年││├──────┼─────────┴─────────┴─────────┤│備考│上開3罪,曾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28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