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97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
人及第三人長旺五金有限公司、丁○○對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144年9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一併讓與移轉予聲請人,並於97年6月5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長旺五金有限公司於94年9月30日邀同第三人甲
○○、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3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長旺五金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02,8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且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4月29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又第三人己○○已於96年1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以及融資貸款契約書影本、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影本、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台灣新生報債權讓與公告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29-1│水│107.32│全部│├──┼───┼────┼───┼───┼─┼────┼────┤│002│臺南市○○○區○○○段│333│林│73.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