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22號聲請人 郭時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全祖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姓名、地址、電話、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