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7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汝露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
陳曉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示「趙汝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應更正為「趙汝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海)」;理由欄二第三行所示「限制出境」應更正為「限制出境(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就被告趙汝露「解除限制出境」及「限制出境」等字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