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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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債權人 王金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春景顏秀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王金晶即顏 王阿省 即王阿省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 顏石成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顏石成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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