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聲請人外埔有限公司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GmbH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