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7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戴進來 即暉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鍊成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