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沈瑞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游文科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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