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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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鍾俊毅 債務人 莊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304,448元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895%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0.3895%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0.77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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