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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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175號聲請人 黃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志文古運妹廖益輝廖二郎廖淑芬廖羿瑄廖美琴廖椿萍鄭文君鄭文美鄭文英 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款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已提出本件業經花蓮縣玉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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