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8號聲請人 陳睿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政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票號CH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本票是否已受償,如是,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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