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2號聲請人胡國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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