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邱霈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孟碧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及提出其最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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