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蘇莉莉
陳柏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國震 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訴字第1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2,913,500元〔計算式:美金100,000元×29.135(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新臺幣2,913,5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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