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李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被告 李明勝
李阿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 李文祿
李碧霞 李瑞 和 李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60分之24)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被繼承人有無與原告成立契約及內容為何、是否侵害應繼分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