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 阮冠華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被告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阮惠苓 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596,416元範圍內所有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2,328元(即原告主張上開出資額之核定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