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3號債權人淂鍵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聶林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尊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發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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