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原告 吳鏡逢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世敏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范秀如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羅文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5月11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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