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史宇彤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3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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