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5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煥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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