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8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告 張祐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8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告 張祐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