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66號上訴人 簡秀妲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被上訴人 林相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僅繳納第一審部分裁判費且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經查,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本院95年度執字第
5509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查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萬元(見本院卷第34頁),上訴人主張有優先承買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461元,惟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4萬1461元。
次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4500元。又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39萬元,已如前述,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6691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4500元,尚欠6萬2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未繳之裁判費共計10萬3652元(計算式:41,461+62,191=103,652),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
┌────────────────────────┐│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5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6-2│170│144/10000│├───┼────────┼───────────┤│356-3│62│144/10000│├───┼────────┼───────────┤│358│101│144/10000│├───┼────────┼───────────┤│367│63│144/10000│├───┼────────┼───────────┤│366│69│144/10000x8709/10000│└───┴────────┴───────────┘┌──────────────────────────┐│建物基地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建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804│臺北市○○街89│4層:27.75││││號4樓之1├──────┤││││附屬建物│全部││││陽台:4.18│││││花台:1.08││├──┴───────┴──────┴────────┤│共同使用部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面積102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9/10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