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二一0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