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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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均更正為「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之後,顯漏寫「克」字,爰均更正為「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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