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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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郭叁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被上訴人 郭黃淑霞 訴訟代理人 郭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陳報:㈠是否願意負擔測量門牌號碼臺南市西港區永樂村13鄰117號之1、臺南市西港區永樂村13鄰117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費用。㈡上訴人與訴外人 郭炳欽 等人於81年9月22日簽訂之調解筆錄,是否確於臺南市西港區調解委員會所作成,該調解筆錄有無經本院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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