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40號
原告 許憶玲
原告 莊淑媛
原告 楊秀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來滿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2,39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8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