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蘇江龍 被告 陳清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被告因竊盜案件,竊取原告之行李箱、衣服、褲子等物,且毀損行李箱之把手、鎖頭,及污損所竊取之衣物,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共計新臺幣24,000元。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辯論終結。而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年
7月24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該所於同年7月26日轉呈本院,有蓋於刑事訴訟竊盜賠償狀上之臺南看守所及本院收狀戳記(見本院卷第3-7頁)在卷足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