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號聲請人甲○○
巷6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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