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金陽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47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剝皮機、磅秤各壹台、350M鋼絲剪伍支、300M鋼絲剪、銅線專用鋼絲剪、450M鋼絲剪各壹支、登桿鐵條柒支均沒收。
丙○○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0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93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竟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6年7月初某日夜間起,由乙○○獨自駕駛甲○○所提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攜帶乙○○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登桿鐵條及鋼絲剪等工具,接續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將登桿鐵條依序插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線桿洞內,腳踏登桿鐵條,爬上電線桿,用鋼絲剪剪斷如附表所示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而竊取之,得手後,將上開電纜線載至由甲○○以每月新臺幣4千元之代價,出面向不知情之丙○○所承租位於雲林縣○○鄉○○村○○○段第817地號之鐵皮屋內藏匿,再由乙○○、甲○○2人夥同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有參與竊盜犯行)在該鐵皮屋內以剝皮機將該等電纜線外皮剝去,而抽取其內之銅線伺機變賣。
二、丙○○於96年7月22日上午,因前往上開鐵皮屋旁農地噴灑農藥,而知悉乙○○、甲○○在該鐵皮屋內藏放前所竊得之電纜線並進行剝皮等工作,竟仍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提供該鐵皮屋受寄藏放該等電纜線。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為警在上開鐵皮屋內當場查獲乙○○、甲○○、丙○○等人,並扣得剝皮機、磅秤各1台、350M鋼絲剪5支、300M鋼絲剪、銅線專用鋼絲剪各1支等工具,及已剝皮之60平方公釐之PV
C風雨線11公斤、22平方公釐之PVC風雨線867公斤、裸硬銅線117公斤、未剝皮之60平方公釐之PVC風雨線17公斤、22平方公釐之PVC風雨線170公斤、#2PVC風雨線9公斤、
PVC風雨線表皮171.5公斤等贓物,另在停放於該鐵皮屋外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450M鋼絲剪1支及登桿鐵條7支等工具。
三、案經臺電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公訴人及被告甲○○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被告甲○○、丙○○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被告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互核一致;經核並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有駕駛被告甲○○所提供之自用小客車,攜帶登桿鐵條及鋼絲剪等工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載至被告甲○○所承租之鐵皮屋內藏放,並與被告甲○○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在該鐵皮屋內以剝皮機將該等電纜線外皮剝去,而抽取其內之銅線伺機變賣等情相符;又扣案之已剝皮及未剝皮之PVC風雨線、裸硬銅線及電纜線表皮等物,確屬告訴人臺電公司所有且遭竊之贓物等情,亦據證人即臺電公司員工丁○○、戊○○等人於警詢中證述屬實,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竊盜現場照片14張、查獲現場照片27張附卷可稽,及剝皮機、磅秤各1台、350M鋼絲剪5支、300M鋼絲剪、銅線專用鋼絲剪、450M鋼絲剪各1支、登桿鐵條7支等工具扣案可證。
三、至同案被告乙○○雖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被告甲○○就上開竊盜犯行事先並不知情云云,惟據查獲時在場之證人林泰佑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 阿利 (即被告甲○○)有叫丙○○進去幫忙,不要到處亂逛等語;另證人即查獲員警 許誠煌林釗申 亦於偵訊中證稱:員警敲門敲了1分多鐘,並沒有表明警察身分,他們後來從後門逃跑出來,是捉到他們時,才說是警察等語,則以被告甲○○提供犯案所用之交通工具及藏匿贓物之場所予被告乙○○,並在查獲之鐵皮屋現場,幫忙搬運、處理贓物,且於警方到場時未大方應門,反而閃閃躲躲,甚至從後門逃竄等情,足見其與同案被告乙○○確有竊盜之犯意聯絡甚明,同案被告乙○○此部分供述,顯係維護被告甲○○之詞,自不足採信。
四、綜上足認,被告甲○○、丙○○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其等有罪之證據,則被告甲○○之竊盜犯行及被告丙○○之寄藏贓物犯行,均堪以認定。
五、查同案被告乙○○所攜帶犯案之登桿鐵條及鋼絲剪等工具,均為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有前揭查獲現場照片可參,且上開鋼絲剪可用以剪斷電纜線,是此等工具在客觀上顯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核屬兇器無誤。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就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行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7月間某日夜間,犯罪地點均在雲林縣內,犯罪手法及被害人均相同,且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其等各次犯行之間隔是否已相距數日之久,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其等數次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之時日緊接為之,而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1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上情,而認其等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又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0
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3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本院審酌被告甲○○所竊得之電纜線數量龐大(重達1.3公噸),造成臺電公司及人民之巨大損失,惡性非輕,犯後初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被告丙○○寄藏贓物,助長他人竊盜犯行,惟犯罪時間非長,且於檢察官偵查中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甲○○、丙○○2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臺電公司達成和解,有97年度附民字第1號和解筆錄1份存卷足憑,且其等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2紙在卷可查,謀生不易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扣案之剝皮機、磅秤各1台、350M鋼絲剪5支、300M鋼絲剪、銅線專用鋼絲剪、450M鋼絲剪各1支、登桿鐵條7支等工具,均係同案被告乙○○所有,供其與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在共犯責任範圍內,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被告甲○○部分併予宣告沒收。
八、同案被告乙○○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失竊物│├──┼──────┼─────────┼────────────┤│1│96年7月間某│雲林縣崙背鄉豐榮村│共計5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豐榮#49│約100公尺、計重約261公斤││││~南底5││├──┼──────┼─────────┼────────────┤│2│96年7月間某│雲林縣崙背鄉豐榮村│共計3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豐榮#95│約500公尺,計重約130.5公││││分5西5分5低3~6│斤│├──┼──────┼─────────┼────────────┤│3│96年7月間某│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共計1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有北#11│約150公尺、計重約39公斤│├──┼──────┼─────────┼────────────┤│4│96年7月間某│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共計3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大有#165│約300公尺、計重約79公斤││││西1~西4││├──┼──────┼─────────┼────────────┤│5│96年7月間某│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共計5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新豐#3西│約750公尺、計重約195公斤││││3~西8││├──┼──────┼─────────┼────────────┤│6│96年7月間某│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共計5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施化#21│約750公尺、計重約195公斤││││西6~西9低2││├──┼──────┼─────────┼────────────┤│7│96年7月間某│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共計2條檔,PVC風雨線長度│││日夜間│電線桿桿號圳寮#67│約250公尺、計重約65公斤││││西4~西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