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35號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前列三人共同
兼送達代聲請人丁○○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 伍秀惠 之印鑑證明(應與受通知書內蓋印之印鑑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