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券乙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陳報系爭債券履行地為新竹市○○路○○○號,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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