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1號附民原告 陳彥汶 附民被告 葉柄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簡字第7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
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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