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明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346號被告黃明哲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3月19日,以93年度宜交簡字第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萬元確定,於93年4月8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於99年3月5日,以99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於104年2月2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1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且其駕駛執照已因酒駕遭吊銷。詎黃明哲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112年8月17日1時許,自宜蘭縣○○鄉○○路0段00號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途經同鄉礁溪路7段與白雲六路口,因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為警攔檢,同日1時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黃明哲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酒精濃度檢測單影本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檢察官張立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歆芮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