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偉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一)債務人徐偉鳴於105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709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49元整、消費款9,67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7,90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5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585元整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105年12月2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75元、已到期之違約金300元及手續費1549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