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O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葉滄燁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二十四萬九千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十四萬八千六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