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抗告人 陳啓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