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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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偉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偉鍇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疑似毒品5顆,其中桃紅色圓形錠劑2粒,僅檢出Chloroamphetamine成分,珊瑚紅色圓形錠劑3粒,僅檢出Caffeine、Chloroamphetamine成分,並未檢出如聲請意旨所稱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0月20日毒品鑑定書在卷為憑,而Caffeine、Chloroamphetamine均非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有行政院公告之第一、二級毒品分級及品項表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扣案之桃紅色圓形錠劑2粒、珊瑚紅色圓形錠劑3粒係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顯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